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19條
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 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 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