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17條
營業保證金除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供代為賠償使用或依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退還租賃住宅服務業外,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