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16條
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國聯合會得予以解職:

一、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二、監察人無故未參與監察小組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三、委員或監察人涉及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委員經監察小組或監察人經 其他監察人送請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