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 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別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之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