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