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7 日)
第8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五、同業公會或商業會會員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項目及所在地。

二、經營型態。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四、加入同業公會或商業會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登記者,應核發租賃住宅服 務業登記證。

前項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 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