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7 日)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 應加入所在地商業會。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會者,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應 即向商業會申請退會,及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

租賃住宅服務業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 向原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申請退會,並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新 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前,加入遷入地同業公會或商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