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