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7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每屋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每一個別門牌。

二、未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每一房屋稅籍證明所登載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