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 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

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