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條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 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 由。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