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 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一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 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 ,亦同。

租賃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 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 ,該契約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