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業務及責任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
一、登記證。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