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業務及責任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9條
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 登廣告及執行業務。

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應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 前項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該契約書載明包租業與出租人之 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包租業應於前項契約書簽訂後三十日內,將該契約轉租標的範圍、租賃期 間及次承租人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