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 礎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通譯需 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