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或其他國家、國際組 織認定或追查,與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有關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交易金額源自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 缺失,或其他未遵循、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 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 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三、客戶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 偽變造身分證件。

四、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 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五、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

六、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 錄。

七、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