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客戶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風險評估屬低度洗錢或資恐風險者,免依第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規定審查實質受益人及前條規定加強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審查:

一、客戶為自然人,已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二、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之首次購屋或相關優惠購屋貸款。

三、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承購或讓售公有不動產。

四、僅購買價格合於市場行情之一戶(棟)房地或一筆土地,且經向我國 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各期款項或以價金信託專戶收付款項。但 以分別訂立契約或分次購買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不適用之。

五、抵押權人承受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前項第四款所稱房地,於房屋與土地隨同移轉者,指房屋及土地,於房屋 單獨移轉者,指房屋;所稱土地,指無房屋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