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9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