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8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

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 爭執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