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7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 ;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