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 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