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3條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

五、審查。

六、公告。

七、異議處理。

八、登記。

九、繕發書狀。

十、異動整理。

十一、歸檔。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地政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個月 內,就指界測量確定位置之申請返還土地,查明有無屬徵收、價購取得及 確認使用土地之必要者。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必要時地政機關得徵詢地方公正人士及耆老之 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