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8 日)
第11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 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