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 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