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 102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 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 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第3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第4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 查費半數金額。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