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8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持 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 督。

前項個人資料有必要上傳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以防範發生個人資料洩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