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 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