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 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 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