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22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 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 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