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21條
經紀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 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