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8條
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 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 或加密機制。

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 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