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 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