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5條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 ,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