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