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1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 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 。

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 方式。

經紀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停止 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

前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情形,直營店應通報總公司彙整後再周知 所屬各部門;加盟店應通告內部其他業務人員,其有上傳加盟總部者,亦 應併同告知加盟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