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 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 申報登錄。

權利人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於接獲 逾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 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地政士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或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 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 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