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權 利人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 利人免予申報: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而未 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項第一款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 說明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經紀業未提供者,應由權利人提供; 買賣案件未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權利人應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 地政士申報登錄。

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由經營代銷業務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動產成交案件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權利人或 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