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 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 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 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 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