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 實例。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

前項所稱收益實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 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第一項調查得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 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