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30條
依第二十七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 償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