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23條
前條第三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作業步驟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以地籍圖繪製之地價區段圖作為作業底圖。

三、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 簡稱各區段線長度):以電腦量測為原則,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 ,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未能由電腦量測者,得採人工作業, 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 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四、以各區段線長度之和為總長度。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 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