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21條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 規定計算:

一、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 無條件進位。

二、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 位數無條件進位。

三、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 位數無條件進位。

四、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無條 件進位。

依第二十七條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之宗地市價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 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