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20條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 、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 。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此限。

前項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影響地 價個別因素依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依前二項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填寫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估計表。

第一項預定徵收土地其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 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

前項宗地個別因素資料之行政條件,依下列方式填寫:

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 :依徵收計畫報送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前款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依法得徵收土地:依都市 計畫變更為得徵收土地前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確無法追溯變更 前之使用管制條件者,需用土地人應於清冊相關欄位或報送公文中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