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19條
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應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其估計方法如下:

一、就第十七條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內 選擇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二、將前款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試算價格。

三、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或不宜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估計時 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 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以收益法估計之比準地收益價格,與第一項估計之比較價格,經綜合評估 ,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 比準地地價。

比準地地價之決定理由應詳予敘明於比準地地價估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