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18條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