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12條
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由電腦產製,應以紅線標示地價區段界線,並 註明區段號、比準地位置、比準地地價、主要街道與重要公共設施位置及 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