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 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