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 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