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10條
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 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