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 107 年 03 月 01 日)
第2條
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 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