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97 年 08 月 20 日)
第12條
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 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 副知中央主管機關。